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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2019年12月02日    点击: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促进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工作的进修和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修身正己,自我约束以追求真理为己任,潜心研究,努力铸造学术精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1.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这些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2.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质证的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3.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4.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不徇私情,杜绝权学、钱学交易等学术不端行为。

5.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6.教师和学生均应严格遵守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

第四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犯了学术道德规范: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2.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法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3.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4.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5.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6.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7.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而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卷面成绩。

8.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9.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犯了学术道德规范:

1.在提供答辩的毕业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老师)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现成文字。

2.虚构、篡改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3.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著或参加考试。

4.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毕业论文。

5.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教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科研结果和科学发现。

6.违反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

7.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惩戒措施

第六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院将给予以下惩处:

1.经确认,在第四条第1、2、3、4款范围内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2.在第四条第5、6、7、8、9款范围内者,视后果大小,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3.凡有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在晋职、晋级、人才培养、项目审批和评奖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采取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与学术相关的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所获奖金予以追回

第七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学院将分别施予以下惩处:

1.经严格认定,属第五条第1、2、3款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2.属第五条第4、5、7款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属第五条第6款情形者,按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相关规定处理。

4.属第五条诸款之一的,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相关证书,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

1.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

2.院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械工程等8个学科组,分别受理相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鉴定,并就调查与鉴定结果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3.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学科组的调查与鉴定结果,向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1.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学科组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2.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科组于30日内,在有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3.相关学科组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学科组成员,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近亲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与调查,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4.院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科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第六、七条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办公室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院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涉嫌触犯法律者应诉诸法律程序,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5.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6.如果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院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7.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将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行为人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在作出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日内,当事人可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在院长办公会议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以前,除公开听证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维护由教务处负责。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须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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