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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资助政策

2022年12月07日    点击: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国家资助、勤工助学、生活费补贴、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是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请学生如实填写该表。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退役士兵(需提供退役证)。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每年9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31日前完成评审。

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31日前完成评审。

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2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LPR5Y-0.3%)执行。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六、校内奖学金

校内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而设立,用于奖励学习和综合考评优秀的学生,奖励覆盖面占全体学生的12%,每学期评定一次。

七、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八、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根据本人申请,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九、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所有参军入伍的高校学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网址:http://www.gfbzb.gov.cn ),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办理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

十、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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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有关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及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又一重大决策;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保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西部强省、实施科教兴陕战略的切实保障;是激励学生发奋读书、刻苦钻研、服务西部、献身矿山、报效国家的有效手段;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是: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我校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以获得,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政府拨付。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地方省、市政府共同设立,奖励资助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以获得,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拨付。

3、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及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高职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属于资助范围。高职生的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为每生每年2800元。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按比例拨付。

4、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学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的具体安排,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我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学校负责办理学生在校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手续,并做好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建档工作,帮助学生顺利获得资助。

5、校内奖学金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成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彰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及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设立了校内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分为三等,校内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每年在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6、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是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工作坚持以校内教学、科研、行政助理和劳动服务为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院学工部贫困生资助办公室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日常管理。

7、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是学校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维持正常学习生活而给予的一种补助。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经费中按照一定比例设立困难补助专款,用于补助学生中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勤奋、家庭经济困难且生活简朴的学生,或由于家庭、本人的突发性变故等原因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

8、学校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体系,鼓励、支持和争取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参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体现了党和政府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政策性强,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学校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把这一惠及广大学生的大事抓好、做实,确保资助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1、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资助工作,研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同时成立“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具体工作。各院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认定、评审等工作。

2、院部分工负责,配合做好工作。学校将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的有关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单位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各院部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审查和评定工作,确保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财务处负责管理上级组织拨付的专项资金,做好资金的预算工作,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审计监察处负责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3、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学校按照国家政策,每年提取一定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同时,加强各类资助资金的管理,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资助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4、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院部要通过各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的资助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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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有关精神,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要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院部、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校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七条 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等组成。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三年制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三年制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已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校内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我校高职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高职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协议约定的风险补偿金比例,按时拨付风险补偿金;学校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学生办理贷款申请的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按照有关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报到入学。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采取各种形式争取社会资助,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及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拓宽学校奖助学金渠道。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项资助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或过高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部、财务处、教务处、审计监察处及各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院部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认定、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校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工作。学校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及其它专用设备,为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财政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银行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及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等。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对各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年终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一条 在每学年开展资助工作之前,各院部向尚未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学生要如实填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各院部组织学生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负责收集。

第二十三条 各院部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按照《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确定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院部认定工作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有关文件要求,从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定各类资助项目及对象报学生自主管理中心复核后,由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助后管理,按照《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各院部开展各项资助工作。审计监察处负责资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九条 各院部要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各院部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要利用板报、座谈会等方式宣传党和政府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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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有关精神,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印发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要求,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同年级同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各院部学生辅导员代表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按同年级同专业(班级)成立,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原则上每个宿舍应有一名代表。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兼有党员与非党员、少数民族与汉族、城镇与农村、东部与西部地区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足10人的,非干部学生人数不得少于2人;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10人以上的,非干部学生人数不得少于4人。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必须在各院部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户县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毕业班学生除外);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经学校批准的特殊专业学生除外,但不得欠学杂费);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部认定工作组、年级和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工作程序,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各院部认定工作组向在校学生发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新生通过录取通知书一并邮寄。要求学生如实填写。

第十三条 每学年初,各院部认定工作组组织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各院部年级和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和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院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各院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和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和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各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院部认定工作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部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各院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核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也将适时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同时对有责任的年级和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人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而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库”。

第二十条 各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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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发展,奖励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特设立“国家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科〔20191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生非一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能够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 10%),平均分达80分以上(单科超 75分)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学生,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至少有一项位于前5%(含5%)。

(三)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 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且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必须达到前30%(含30%),并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在省教育厅下达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部在校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各院部根据奖励名额统一组织进行评选。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同时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第七条 学校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每年度规定的时间,组织各院部开展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

2、各院部收集学生的申报材料并组织初步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获奖人选;

3、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按照规定的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至学校后,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最终获奖人选及相关材料之前,进行公示。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问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处理。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国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科〔20191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全日制三年制高职非一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我校计划内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其本人的参评课程无不及格科目(补考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章 资助名额和金额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在省教育厅下达后,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部在校的非一年级(三年制)高职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要求统一安排具体的申请和评审时间。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

2、各院部收集学生的申报材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能够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资料)并组织初步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后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获奖人选;

3、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至学校后,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最终获奖人选及相关材料之前,进行公示,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或群众反映的问题,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处理。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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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特设立“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科〔20191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8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无考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集体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

7、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已建立信息档案。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省教育厅向学校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学校按各院部在资助范围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助学金预算。各个资助等级的名额分配由各院部根据一般困难学生、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情况确定,但不得改变资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各院部符合资助条件的人数及一般困难学生、特别困难学生人数确定。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院部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递交的申请资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能够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资料),并组织进行初审,按照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审名单,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资金;

3、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况停止资助或追回资助资金。

1、退学、休学;

2、经常旷课、迟到早退,违反考试纪律;

3、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生活奢侈,铺张浪费。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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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奖学金评审工作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成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彰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及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奖学金评定工作办法》如下:

一、奖学金评审范围及评审周期

评审范围为全院已注册学生,每学期组织评审一次,享受奖学金人数以分院部学生数为基数划拨。

二、奖学金评审等级、金额及比例

(一)校内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学金600元、二等奖学金450元、三等奖学金300元;

(二)校内奖学金各等级比例约为1:2:3关系,院部可以根据学生班级实际情况进行指标微调(单班少于30人可减少指标,调给人数多于50人的合堂班;学习平均水平差的班级减少指标,调给学习整体水平高的班级),或根据学生教育管理设计思路适当倾斜,鼓励学生专项学习能力提高和全面素质发展。

三、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师生公认和好评;

3.学习勤奋,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善于钻研,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按规定时间获得教学计划要求的技能证书;

4.热爱劳动,关心班集体,热心社会工作,注重自身素质的拓展,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5.上学期各门课程总评成绩班级排名前10%,无不及格挂科现象;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10%;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学生优先考虑。

(二)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到示范作用;

3.学习勤奋、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有一定的自学能力,能把所学专业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按规定时间获得教学计划要求的技能证书;

4.热爱劳动,关心班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注重自身素质的拓展;

5.上学期各门课程总评成绩班级排名前20%,无不及格挂科现象;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20%;获得校级荣誉的学生优先考虑。

(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2.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在班级中有良好个人形象,能起到示范作用;

3.学习认真、态度端正,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按规定时间获得教学计划要求的技能证书;

4.热爱劳动,关心班集体,能积极参加班团活动;

5.上学期各门课程总评成绩班级排名前35%,无不及格挂科现象;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35%;获得分院荣誉的学生优先考虑。

四、奖学金评审核发程序

1.各院部根据奖学金预算资金总额,向班级下达奖学金申请名额;

2.各班级及时召开班会学习校内奖学金评审政策,积极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时间内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进行初评;

3.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严格对申请学生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审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评审,同时填好《校内奖学金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连同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提交所在院部审批;

4.各院部严格审核班级提交的学生申请资料,结合分配的申请名额及上一学期班级学习成绩排名表和综合素质测评卡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审查无误的初审名单在本院部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奖学金等级整理汇总所有审批资料,连同《校内奖学金申请汇总表》于规定的时间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5.学生资助中心按照评审条件、资金预算总额审核各院部报送的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确定全院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经学院领导审批后进行奖学金发放安排。

五、奖学金评定工作时间安排以每学期评审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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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22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特别是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权,并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陕教办〔202217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工作

为了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全面、准确、便捷地获知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努力做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家喻户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各院部、班级要积极组织对学生开展资助政策及助学贷款办理新政策的宣传,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严格履行贷款协议,真实提供自己的贷款资料,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承担偿还贷款责任。借款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二、申请范围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范围为已被高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

三、申请额度及期限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贷款期限按照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本息由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或提前还款。

四、申请条件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2、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3、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4、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

5、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6、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8、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9、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五、申请、审批程序

1、贷款申请:各分院、班级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网址为:https://sls.cdb.com.cn)在线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并携带打印好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有续贷需求的在校学生,在6月底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提交续贷申请。

3、学生办理贷款时间:每年7-9月。具体情况请咨询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530日前,在助学贷款系统中完成本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录入工作,并向有需要的学生出具收费通知书,同时校正本校在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中的收费账户信息。

5、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至1010日前,贷款学生持《贷款受理证明》(即贷款回执)到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录入回执,确保贷款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6、外省籍学生贷款,请参考以上程序,咨询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7、每年11月,国家开发银行将学生贷款转入学校指定账户后,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到财务处办理交费有关手续。

六、毕业确认、贷款偿还

1、毕业学生在6月底前,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修改更新个人信息,并完成毕业贷款确认。

2、自毕业(或结业)当年起,开始负担助学贷款利息,还款日为每年1220日(最后一年为920日)。

3、自毕业(或结业)第六年起(毕业当年为第一年),开始偿还本金和利息,本金还款日与利息还款日相同。

4、还款方式:①在《借款合同》上指定的支付宝账户内充值还款;②手机登陆支付宝,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生活号或小程序,使用“在线还款”功能还款;③手机登陆云闪付,搜索“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小程序进行还款;④前往县(区)资助中心或学校资助中心使用助学贷款专用POS机刷借记卡还款。

5、提前还款:可前往县(区)资助中心或学校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系统申请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学生取得贷款完成学业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努力工作,用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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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和当前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新特点及新需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以下简称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并确定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组长,配合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勤工助学工作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并负责酬金的发放,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五)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各学院(部)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小组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包括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总结、管理等相关事宜。

(二)组织开展勤工助学安全教育,并与用工单位配合,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职责

(一)负责上岗学生的日常管理,包括向学生明确岗位职责,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工作培训和日常考勤、考核等。

(二)如实提供学生工作期间的表现,按时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报送用工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且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发放标准为240-300/人月。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用工单位要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对于考核达到用工要求的,劳动报酬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用工要求的,根据情节,扣发部分或全部劳动报酬,情节严重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事先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用人单位自定的学生劳务活动,工资自行解决,勤工助学办公室不给予补助。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对学生开展教育、培训、指导上岗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应终止其工作,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必要时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盗用勤工助学办公室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学校根据《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并会同相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要求终止工作或变更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用工部门提交辞呈,到校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办法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汇总各部门申请岗位用工情况后,报学院会议审定批准设立,申报岗位范围如下(具体岗位设立以学院会议审定结果为准):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1、校内教学助理:多媒体教室管理员、教学楼值班员、图书管理员等;

2、行政管理助理:办公室学生助理等;

3、后勤服务:餐厅服务员等;

4、专项岗位:因需要设立的其他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按每小时12元计酬),包括但不限于;

1、校内教学助理:各分院临时教学助理、教研室临时助理、实验室临时助理等;

2、行政管理助理:办公室学生临时助理,临时门卫、治安员等;

3、后勤服务:校园临时绿化工、卫生工等;

4、专项岗位:因临时需要设立的其他岗位。

二、校外勤工助学岗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计酬)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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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用人部门


每周工作小时


工作地点


岗位名称


岗位类型


拟需人数


工作时间

----

酬薪/


指导及管理老师


联系方式



岗位描述



岗位要求 与岗位职责


用人部门领导意见






资助中心意见






学生处意见






院领导意见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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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学费补偿或代偿的条件

第二条 2009 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补偿。2011 年秋季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校在校生已完成学段按年进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第三条 2011 年秋季起,对退役复学学生(入伍时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及退役士兵入学应缴纳学费进行补偿。从 2015年秋季起,对学校毕业生直招士官进行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实行补偿。

第三章 补偿或代偿标准、年限

第四条 每名学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

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8000 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6000 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五条 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

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

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五年制只补偿后两

年)。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按照上述原则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

偿。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 9 30 日前,学生(毕业生或在校生)应征资格通过后,登陆 http://www.gfbzb.gov.cn 在线填写《高校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贷款代偿申请表》,逐项办理完毕审批盖章手续后,将资料提交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材料包括:

1.《高校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贷款代偿申请表》

注: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应在表内填写说明情况。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注:退役复学和退役入学学生需提交《退出现役证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注: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或《学籍证明》。

(二)当年申报的学费补偿(代偿)申请资料,经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对资料进行存档管理。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三)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学校先垫付入伍补偿款后申报拨付预算的方式对当年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进行资金发放。每年1231日前,按照财政年度汇总当年应征入伍人数及补偿总金额,然后向上级报送报表及数据。

第九条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 1 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被部队退回的学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

总额,按照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

释。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退役士兵学费减免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规定: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规定: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役士兵学费减免资助申报对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全日制入学新生。

二、学费减免年限和标准

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三、学费减免申请、审核和发放

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四、申报学费减免流程和提交的材料:

1、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学费减免申请相关信息等,经学校资助部门确认填写正确无误后,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2份,手填或复印无效)。

2、学生持申请表到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和退役安置地军人事务部门,由所在部门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

3、学生持申请表到学校财务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部门,填写学费等相关信息并签字盖章。

4、学生持申请表到学校机要室加盖学校公章。

5、学生将审核盖章后的申请表原件1份、退役证复印件1份、学生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1份,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由资助中心汇总整理报省教育厅审核(具体审核时间以教育厅通知为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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