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教规范〔2015〕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校教代会和校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校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我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我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我校领导干部和基层单位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校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八条 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指导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教代会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九条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当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于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我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校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校教代会代表占全校教职工的比例为18%左右。
第十一条 校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基层分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要在选举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由基层分会按分配名额进行民主选举。
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选举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一般应选举为代表。
第十二条 校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人数较少的选举单位可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 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校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五条 校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或调离原选举单位的;
(二)任期内退休的;
(三)不正确履行代表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代表情况的。
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所在单位代表团活动。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在闭会期间进行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原则上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六条 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校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校党委、校工会或1/3以上校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校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校教代会须有2/3以上校教代会代表出席。教代会可邀请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我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校教代会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教代会主席团应当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
主席团建议名单由校工会提出,报校党委批准,并在校教代会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教职工权益维护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校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校教代会闭会期间,审议讨论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由校党政工负责人协商决定,可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或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等,也可邀请与议题有关的校领导和校属单位负责人召开扩大或联席会议。
会议讨论协商的结果,应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有关部门执行和落实,传达到教代会代表。
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校工会负责人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为我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校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校教代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校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
(二)校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或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等;
(三)组织校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我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
(五)指导我校基层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六)做好校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七)完成校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基层单位应依据此办法制定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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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及《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陕教规范〔2015〕11号)等相关法规,同时结合我校提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我校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校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是校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我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校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我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经校教代会表决通过产生。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提案工作委员会接受校教代会主席团领导,向校教代会负责。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地点在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办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部门)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单位(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部门)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在教代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提案由我校教代会正式代表1人提出,2人以上(含2人)正式代表附议,由各代表团团长签字,并交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立案办理。
第七条 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可以对涉及我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我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所提事项具有较大的影响面;
(五)符合提案规范。
第八条 提案的格式。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九条 提案征集时间。提案征集分为“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阶段征集。大会期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在其余时间征集的提案均作为“闭会期间”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条 代表所提提案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审查: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退回提案人重新修改后可以作为闭会期间提案重新提交。对有重要价值但不宜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我校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四)我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的个别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七)提案工作委员会认为不宜立案的其它有关议题。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
(一)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分类归口办理。提案以及建议、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送交校党政办公室,由校党政办公室进行会签,确定提案承办单位(部门),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的要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二)分管校工会的校领导召开提案交办会,提案承办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到会,校领导提出提案工作要求并将提案表交给承办单位(部门),督促该单位(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
第十三条协调与督办。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和协办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部门)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五条反馈。提案承办单位(部门)要及时将提案处理结果及提案人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提案办结。提案处理完毕后,提案办理结果通过适当形式和途径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评议。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下一次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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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精神,更好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疏解纠纷,促进校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是一项专门的权利救济制度,是《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在学校内部管理中享有申诉权利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后勤服务等岗位工作的在册在编及人事代理的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管理部门。
第四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明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教务处、校工会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推荐。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由校工会主席担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作出的行政和纪律处分(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
(二)教职工认为学校在教学科研、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培训进修、工资福利、民主管理、劳动合同、退休等方面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认为学校或有关部门不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认为学校有关部门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申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致逾期者,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书应该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
第十二条教职工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的,应当等待行政机关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申诉人可以委托1-2位校内教职工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对被申诉人管理行为存在程序上的不足,应当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三)对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应决定其限期整改。
(四)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应当变更处理结果或变更不适用部分。
(五)对被申诉人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可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以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有效。评议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对涉及教职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九条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学校职能部门或工作机构、学院为被申诉答辩人。被申诉答辩人对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在收到申诉书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就申诉事项采用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作出解释和说明、举行案件调查听证会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调查方式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申诉处理需要举行听证调查的,应当告知申诉人、申诉答辩人进行听证。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按照申诉人说明申诉请求,申诉答辩人答辩,申诉人和申诉答辩人相互质证、辩论的程序进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辩论结束后,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听证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完成申诉处理程序,应当制作规范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程序;
(四)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审查结论;
(五)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向上一级申诉机构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六)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日期。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处理事项的发言内容及表决过程,应当严守秘密,不得泄漏案件审议讨论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以及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之前,处理结果不得对外宣布。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申诉处理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但申诉人申请并经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办理申诉案件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十六条(四)的申诉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申诉处理决定是学校对教职工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条接到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或接到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复议后的处理决定,均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再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